烟台科技学院文件
烟科院字〔2024〕136 号
关于印发《烟台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科技学院
2024 年 12 月 3 日
烟台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课程是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主要载体,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强本科课程建设管理,规范本科课程评估(以下简称“课程评估”)工作,提高课程建设的质量与水平,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1〕9 号)中关于高校应加强自我评估,建立本科教学自我评估制度,围绕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课程评估、学科专业评估等多项内容,完善教学质量监测和调控机制,健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精神,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推动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不断完善课程教学管理,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二、评估对象
在对全校开设的本科课程进行全面评估的同时,重点评估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四年要参加一次评估。
三、评估原则
1.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2.坚持条件、过程、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四、评估指标体系
课程评估包含课程目标与定位、师资队伍、课程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等方面(见附件 1 )。
五、评估程序
课程评估每年进行 1-2 次,采取院(部) 自评与学校检查相结合方式。督导处负责课程评估的组织与管理,各院(部)负责本单位课程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课程、 门数和评估要求根据学校年度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一)院(部)自评
1.各院(部)根据课程评估范围组织课程负责人如实填写《烟台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报告》( 见附件 2),准备有关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讲稿教案、课件、教材(封面、 目录)、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
2.各院(部)组成评估小组,按照《烟台科技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见附件 1),对参评课程进行认真细致、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经各院(部)初审通过后将参评课程的《烟台科技学院课程评估报告》( 见附件 2)、《烟台科技学院课程评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报送督导处。
(二)学校评估
1.督导处成立学校评估专家组,对各院(部)课程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小组成员由声望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专家学者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2.评估专家组赴各院(部): ①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课程建设情况; ②逐项按照评估方案详尽核实材料; ③询问课程组教师有关情况; ④评定现场评估成绩; ⑤评估完毕后,评估专家与被评课程组成员交换意见。
( 三)总结与反馈
1.学校评估专家组依据课程评估报告、现场评估成绩及其它课程建设信息,给出课程评估结论。课程评估结论将用等级(A、 B、C、D)加说明的形式展现。
2.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撰写出有分析、有结论的课程评估分析报告,指出学院课程建设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督导处负责将课程评估最终结果和分析报告反馈到各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根据分析报告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进行整改。
六、评估结论
1.课程评估结果分为优秀(A)、 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种。
2.对被评为优秀的课程,学校在教学改革立项、课程建设立项、校级精品课程评选、教学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课程, 由所属院(部)组织进行整改,并必须参加学校下一轮的课程评估。
4.对已立项的校级课程,如果未通过合格评估,将取消校级课程立项资格。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科技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烟台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报告
3.烟台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情况统计表
烟台科技学院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