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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科院字〔2024〕148号-关于印发《烟台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1-02   点击数:

烟台科技学院文件

烟科院字〔2024〕148

关于印发《烟台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科技学院

2024 12 31 日

烟台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科学、客观地评价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了解、诊断、调整与促进教学。为进一步强化成果导向的质量理念,建立 以学生为中心 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促进教师教学创新水平和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三条 坚持学生中心原则。从关注教师的教学行为转向关注学生的发展、学习和效果,加大学习成效评价占比,引导教师真正开展以 ”为中心的课程教学与评估。

第四条 坚持分类评价原则。针对不同类别课程建立反映课程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 坚持结果应用原则。通过评价,促进教学管理规范化,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及教学研究,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三章  评价范围与指标体系

第六条 评价范围与评价对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进行,涵盖所有全日制在校生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全体任课教师。

第七条 评价主体。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督导、学生、教学管理人员、同行等评价主体组成。

第八条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括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九条 评价课程类型。根据被评价课程性质及授课方式,课程类别分为理论课、实验实训课、课程设计、思政课、艺术课、体育课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价周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开展一轮。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由督导处组织实施,各教学(开课)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评价工作,实行 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学生评价以学期为评价周期,学年评价成绩取算数平均值。各教学(开课)单位负责学生网上评价工作的组织、宣传动员和过程监控。 学生评价主要对学生课程学习体验开展调查,将传统学生评价教师教学行为转变为学生评价自己在课程中的收获体会。

二)督导评价以学年为评价周期。根据《烟台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烟台科技学院听课管理制度》文件要求, 由督导处组织教学督导专家每学年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一轮现场听课,并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三)院部评价以学年为评价周期。根据《烟台科技学院听课管理制度》文件要求,各教学(开课)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民主决议的原则, 自行制定本单位的评价标准,并在评价工作开始之前报督导处备案。可结合落实教学任务、执行授课计划、履行调(停)课手续、教学材料归档、教学工作规范等环节综合确定。

院部评价成员原则上由所在教学(开课)单位领导、教学管理办公室成员及院部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构成。教学(开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需要在评价前将成员名单在部门内公示,且教师无异议,报督导处予以备案。

四)各教学(开课)单位负责按照学生评价、督导评价、院部评价权重比 4:4:2 比例进行计分,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完成课堂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原则上,教学督导应对我校全体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若存在特殊情况,督导没有对某位教师进行教学评价,则该名教师最终由学生评价和院部评价按权重5:5 比例进行计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师该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得定为 80 分及以上:

一)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特殊情况除外;

(二)根据《烟台科技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计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 因教学事故计负 4 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 督导处对评价工作全程监控,随时受理对评价工作的投诉和建议,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干扰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反馈。督导处负责将教学督导、学生评价意见及时反馈至各教学(开课)单位,各教学(开课)单位负责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反馈至教师个人。

第十六条 复核。若被评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自教学( 课)单位公布结果之日起,一周内向本教学(开课)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开课)单位在两周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如不服该复议结论,教师本人在接到教学(开课)单位复议结果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督导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督导处自受理之日起,三周内将复议结果通知教学(开课)单位,由教学(开课)单位通知教师本人,此结果为最终结论,不再更改。

第十七条 整改。各教学(开课)单位针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方案,负责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督导处。

第十八条 激励。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晋升、教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各个方面。

第十九条 帮扶。

一)各教学(开课)单位需了解掌握综合评价排名位于本单位后 10%或全校后 10%区段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进行问题诊断和沟通指导,并进行提醒。

二)连续两次评价排名在本单位后 10%或全校后 10%区段,且其中一次评价分值在 60 分至 74 分之间的任课教师, 由所在教学(开课)单位进行专项帮扶。帮扶计划交督导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每学期末需撰写帮扶总结交至督导处、教师发展中心。

三)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教师需暂停授课,由教学(开课)单位协同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 由教师个人向教务处申请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担授课任务。

1.连续两次评价排名在本单位后 10%或全校后 10%区段,且两次评价分值均在 60 分至 74 分之间;

2.评价分值低于 60 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制订本单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细则,需经本单位教学督导委员会通过、且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督导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由督导处负责解释。原《烟台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暂行办法》(烟科院字2021〕1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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